| 索 引 号: | 6107000033/2026-000021 | 发布时间: | 2026年04月03日 14:31 |
| 来 源: | 人事工作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教育局 |
| 内容概述: | |||
汉中市教育局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笔试公告
按照《汉中市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公告》规定,我局决定对网上报名汉中市育新学校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笔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4月18日(周六)上午9:00—11:00。
地点:汉中开放大学教学楼六楼多功能厅(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七中巷内108号)。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于当天上午8:30前到达考点,经查验证件资料合格后,依次有序进入考场。应聘人员应于4月10日8:30至4月14日17:30登录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二、笔试方式和内容
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202601010岗主要考试内容为:思政及师德师风(分值占40%)、音乐学科专业知识(分值占60%)。202601009岗主要考试内容为:思政及师德师风(分值占40%)、医学专业知识(分值占60%)。试题结构为主客观结合,满分100分。
三、笔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本次考试开考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须自觉接受检查。请考生自备手提袋,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钥匙、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入袋内,并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与考试无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考生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等考试用品。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取消本次招聘资格,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成绩公布和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一)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并在汉中市人社局(http://rsj.hanzhong.gov.cn)和汉中市教育局(http://jyj.hanzhong.gov.cn/)网站进行公示。笔试成绩需达到最低分数线,末位成绩出现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所有人员笔试成绩和最低分数线连同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一并公布。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获得面试资格。
(二)获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如有放弃的,将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方式、注意事项等另行公布,请应聘人员保持电话通畅。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责任自负。
(三)因个人原因放弃参加笔试的考生,须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放弃笔试的书面声明和身份证扫描件于4月16日前发至邮箱:1021710086@qq.com。
汉中市教育局:0916-2626818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916-2628803
汉中市人社局监督电话:0916-2628606。
附件:1.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汉中市教育局
2026年4月3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工作依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开考前30分钟,应聘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和纸质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
二、本次考试不间断,应聘人员只入场1次,开考后迟到应聘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聘人员进入考场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 铅笔、铅笔刀和橡皮,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考场物品存放处。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人工智能设备及与考试无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应聘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应聘人员进入考场前必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且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准确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安检无误后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按违纪处理。
四、试卷发放后,应聘人员首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有折皱、严重污损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开考后,无特殊情况(印刷质量问题等),不予更换试卷。试卷被撕坏或有折痕、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
五、应聘人员应在试卷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答题前,须仔细阅读应聘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在试卷划定区域内使用规定的工具作答,不得做其他标记。在试卷答题纸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作答,按违纪处理。
六、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试结束铃响,应聘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含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将试卷正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全体起立向后转,保持安静,等待监考人员收取。待其收齐清点无误后,领取本人身份证件后离场。
应聘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试卷,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试卷,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法、违纪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向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在考试过程中,应聘人员须妥善保管好个人试卷,防止被他人抄袭。因考试中被他人抄袭,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后果自负。
九、应聘人员须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管理,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上周知内容,属考试组织机构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相关“经提醒”事宜。请各位应聘人员遵守相关规定,诚信考试并承担因违纪而受到的相关处理。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录人社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三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四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五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